5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蒙西电网输配电价“水平”在上一监管周期基础上略有提高,标志着第三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历经一年半严格的成本监审、科学确定定价参数、统筹考虑电力市场建设、促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情况下改革深化。
本轮核定的输配电价是对完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加快推动电力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提质加速。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输配电价功能定位更加清晰,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从输配电价中“剥离”,强化电网准许收入监管;二是输配电价结构更加合理,基本电价政策建立电压等级标准,制定合理的比价关系,不同电压等级电价更好地反映了供电成本差异,为促进电力市场交易、推动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建立基于负荷率的激励机制,对负荷率较高的两部制客户的需量电价实施打折,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客户根据自身负荷情况合理报装容量,避免“大马拉小车”;另一方面激励客户提高用电负荷率,促进电力系统整体效率提升。
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继续按“内外两张表”执行。“内”指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客户,执行《蒙西电网输配电价表》,到户电价构成、电价标准等内容变化较大;“外”指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客户,执行《蒙西电网销售电价表》,该政策保持不变。
从“水平”看输配电价深化改革
工商业客户用电价格构成发生变化。上一监管周期,工商业客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本监管周期工商业客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变化之一是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从输配电价中分离单列,“价内变价外”;变化之二是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从输配电价中分离单列,“价内变价外”;变化之三是“辅助服务费用”改为“系统运行费用”,明确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目的是清晰反映电力系统调节资源费用;变化之四是从本监管周期与上监管周期公布《蒙西电网输配电价表》直观对比分析,本监管周期电度电价标准比上监管周期低,原因是将原在输配电价包含的上网侧线损电价和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在本周期单列,包含内容发生变化。
单独核定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发生变化。该项政策变化是单独核定蒙西电网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3.07%,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目的是及时、合理体现用户购电线损变化。
单独核定呼蓄电站抽水容量电价发生变化。该项政策变化是单独核定呼蓄电站2023-2025年容量电费,金额分别为6.81亿元(含税)、6.81亿元、6.81亿元,在《蒙西电网输配电价表》附注中单独列示。
实现分电压等级核定基本电价。该政策变化是首次将基本电价政策实现分电压等级收取,基本电价包括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按电压等级分二档核定。变化之一是容量电价1-10千伏和35千伏执行一个标准(20.5元/千伏安·月);110千伏和220千伏执行一个标准(19.5元/千伏安·月);需量电价1-10千伏和35千伏执行一个标准(32.8元/千瓦·月),110千伏和220千伏执行一个标准(31.2元/千瓦·月);变化之二是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客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建立负荷率约束机制,按负荷率确定容(需)量电价。该政策变化之一是引入负荷率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负荷率较高的两部制客户的需量电价实施打折优惠,即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90%执行。变化之二是明确计算方法,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从“水平”看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从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破冰”以来,连续三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持续发力,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已然迈出新步伐。电网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在核价中既强调“提高投资效率”,也强调“保障投资能力”,基期成本监审更加科学合理,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充分考虑国家政策性重大投资应核尽核,强调电网的公益属性,将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老旧居民小区改造、可再生能源基地配套电网、延伸供电投资界面等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性投资范围。在核价投资能力上,适当提高了输配电资产的定价折旧率和权益资本收益率,增扩电网发展资本金来源,为保障电力供应、改善服务质量、满足电网公司“十四五”发展需求,助力能源转型奠定坚实基础。
本轮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用“顺价法”改变了原有电网“购售价”衔接的核价方式,通过优化输配电价,公平分摊输配电成本、提高输配电网效率,实现有效的售电侧竞争和需求侧响应,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在新型电力体系建设背景下,“系统运行费”的创新性提出,引导社会公众逐步接受“全社会为调节能力买单”和“谁受益、谁承担”的理念,还原输配电价回收输配电准许收入功能属性,同时,也为客户公平分摊系统公共成本、理顺源网荷奠定基础,适应新能源发电加快发展,不断提升系统消纳能力,促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